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0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勝峰 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7951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