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20日結婚,然因被告乙○○婚後曾多次對原告辱罵及毆打,原告不得已而離家出走。離家後於92年間認識訴外人丁○○,並進而同居,至00年00月00日生下一子即被告丙○○,因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丙○○乃被推定為婚生子,然被告乙○○並非丙○○親生父親,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提出書狀稱:
㈠被告居住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請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移轉管轄。
㈡原告與被告乙○○於85年11月20日結婚,00年00月00日生下
長子 莊惠銓 ,00年0月0日生下次女 莊筑媛 ,次女產後原告即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至95年11月間接獲本件通知始得知原告與訴外人丁○○通姦生下被告丙○○,並偽造醫院傷害診斷書及冒報通姦所生小孩,對該二人通姦、妨害家庭及偽造文書等,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5332號偵查傳訊中,為此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次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自屬否認子女之訴,而本件子女 莊偉峻 居住於南投縣○○鄉○○路449之5號,有戶籍謄本為憑,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有關法人管轄法院之規定,請求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自有錯誤,不應准許。
三、又被告請求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惟未提出法律依據,本有未合。況民事訴訟法第訴訟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560號、43年台抗字第95號、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至於是否停止法院並有裁量權。查原告與訴外人丁○○是否成立妨害家庭及偽造文書刑事罪責,並不影響被告丙○○與乙○○間是否有血緣關係之判斷,亦非本件否認子女訴訟繫屬中牽涉之犯罪,本院並認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是被告停止訴訟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乙、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85年11月20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惟已分居多年,分居期間原告與訴外人丁○○同居,並於00年00月00日生下被告丙○○,丙○○雖推定為被告乙○○之婚生子,卻非原告自乙○○受胎所生之子,被告間無血緣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丙○○出生證明為證,且經中山醫院轉檢中心對被告丙○○及訴外人丁○○採樣,由科妍生物利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實驗室鑑定結果,不能排除該二人之親子關係,有該公司95年12月15日親子鑑定報告一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丙○○,既係在其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丙○○為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然原告受胎懷有被告丙○○時,並未與被告乙○○同居,則被告丙○○即非自被告乙○○受胎,是原告於丙○○94年10月22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之95年10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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