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號債權人 李美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俊智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本票發票年、月、日係票據之絕對應記載事項,而欠缺該應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票款新台幣3萬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固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本票為憑,惟觀該本票並無發票年、月、日之記載,則依前揭規定,該本票係屬無效票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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