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許博威 債務人 許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博威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永昌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76,6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許博威自民國104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5,577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許永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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