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宗德 選任辯護人 江采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宗德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8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柳宗德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年3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於108年6月21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8月2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之重刑,被告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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