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2號原告 陳玟妤 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