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佳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佳玲犯如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經核所犯各罪完成日期,俱在民國101年2月4日首案判決確定之前。其中編號1、2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以書面請求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有定刑聲請書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由本院就以上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魏佳玲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之罪,本院判決案號為101年度上易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01年1月19日;附表編號3之罪,犯罪完成日期應為101年2月1日,偵查機關案號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73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61號,檢察官聲請書及其附表記載有誤,均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另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魏佳玲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宣告之刑(詳附表)分別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後認就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之聲請為適當,爰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至檢察官聲請意旨另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前開各罪屬於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表所示最先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裁判確定日期為「101年1月19日」(本院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故於二審判決宣示時即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均有錯誤),然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為「101年
2月1日」,顯係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後所犯,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從而檢察官此部分即附表編號3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林柏泓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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