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王重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自民國103年(聲請狀誤載為10
2年)1月8日及1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函詢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業經其陳報不同意聲請人該項聲請,此有民事陳報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則本件聲請即與首揭規定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