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居住安全所生危害,及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撤緩偵字第115號被告甲○○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鄰○○路5之3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酒後經常與友人 黃阿萬 前往苗栗縣○○鄉○○村○鄰○○路○○○號乙○○住處騷擾,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4時許,甲○○又酒後前往乙○○上址住處,趁乙○○不在家之際,以不詳之方式,無故侵入上址住宅內,而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乙○○返家時發現甲○○已侵入其住宅且坐於客廳沙發上,並發現其住宅之門鎖及屋內之花瓶、磚塊等物遭損壞(毀損部分,未據提出告訴),經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時地無故侵入告訴人乙○○上址住宅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內容及以證人身份結證情節相符合,復有被告之酒精濃度測試值、上址住宅門鎖及屋內之物品毀壞照片等附卷足參。是被告上揭無故侵入住宅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檢察官林文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宛穎參考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