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天裕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受刑人陳天裕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宣告刑│原為有期徒刑8月,減│原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年5月間至94年6月間│90年8月15日至94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482號│11851、15027號及98年│││││度偵字第1995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42號│99年度重上更(一)第│││實│││115號│││審├──────┼──────────┼──────────┼──────────┤││判決日期│97年2月15日│100年9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42號│99年度重上更(一)第│││決│││115號│││├──────┼──────────┼──────────┼──────────┤││確定日期│97年3月10日│100年10月7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4722號(已執畢)│第14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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