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資購地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05號抗告人 單鍾葆 相對人 單鍾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資購地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