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趙玉雯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 張少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景宜法官劉思吟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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