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潘英芳 律師相對人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秀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陳鴻壽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鴻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