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HA.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HAIVAN(中文譯名: 阮海雲 )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警詢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