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被   告  黃凡芩黃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
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
新臺幣伍佰元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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