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再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鍾彩明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
11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