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江欣翰
被   告  劉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8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R9837-A7車輛車主並非原告,亦無原告自車主處受讓債權之
證明資料,原告應於庭期前補正債權讓與、債權讓與通知被
告之資料或具狀說明本件請求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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