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2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胞弟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疑似大腦白質病變合併呼吸衰竭,至今毫無起色,現已無能力處理事務,前經鈞院以98年度禁字第17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定之監護人,經其親屬會議成員 李能木李國隆李國泉李國定 、乙○○5人組成親屬會議,於98年7月13日開會一致同意選定禁治產人之胞姊即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為此聲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紀錄、本院98年度禁字第178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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