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恐嚇、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13號裁定各減其刑為二分之一;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四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78號裁定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於98年5月22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19763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12月1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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