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債權人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辰懋針織有限公司
2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柒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