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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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濯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幼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萬7,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