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1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林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45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1,3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