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管理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誠泰醫院即 田福臣
林炳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暄丰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鄭純惠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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