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三一號
再審原告乙○○住兼送達代收人丙○○住再審被告甲○○住再審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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