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