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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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51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孫松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因所附證物之掛號回執所載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