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28號自訴人 陳家財 自訴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條、第249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343條亦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自訴人甲○○提起本件自訴時,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致無從特定被告究為何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上開事項等,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由本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於自訴人之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5頁)。然本件自訴人經本院合法送達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其所提自訴顯違背上開程序,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王振佑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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