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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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訴人 曾儀庭 即 曾淑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世宬 即 王銘健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6,000元(依111年4月2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美金,計算式:2,000,000+550,000×29.52=18,23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