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瑞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7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凌晨6時許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住家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經警查獲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聲請意旨所述之時、地,以聲請意旨所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字卷第20、77頁),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L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37-39、103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送由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8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5至31、95頁),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
四、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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