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8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80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張蘇柏宇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 蘇張柏宇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蘇柏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