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及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29號上訴人 林翰霆 即千越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兆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及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