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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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