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柒拾叁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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