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商標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商標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經發佈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各影本乙份、通知保證人送達書回證影本二份,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尚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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