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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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三德 送達代收人 翁文雄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