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百峰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有殺人未遂罪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之裁定,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
二、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罪刑及對其為羈押處分之身體侵害,認尚無繼續維持羈押處分之必要,爰准予聲請人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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