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臺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楊清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各宗債務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據影本在卷足憑,依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