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
劉億蓉 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苗簡第二三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姚銘鴻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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