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19號上訴人 林雪玉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上訴人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徐淑芬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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