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君鍵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君鍵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酌全案證據資料,認被告侯君鍵(下稱被告)就未繳納股款,共二罪部分,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另證券詐偽罪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被訴罪名中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自屬重罪,衡情一般人多會起避罪逃亡之心,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佐以本案所涉犯罪被害人數眾多,被告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審理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必要對被告居住、遷徙自由為較低度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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