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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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製造刀械,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
)折算壹日。
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刀械
罪。扣案物壹把是同條例所稱之刀械,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