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秉權(原名許珽富)指定辯護人李靜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一行關於「毒品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一行關於「毒品條例」之記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誤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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