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田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中平 、 吳俊融 、 周益國 、 林建成 、 潘碧雲 、 胡黃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