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吳銘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相對人 王萬全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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