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30號
原告 黃婉綾
被告 陳星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金訴字第26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59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