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039號債權人明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即佳家馨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客戶銷貨交易表所示,收受貨品者為佳家馨火鍋牛排館,而非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佳家馨企業社,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釋明其請求依據,亦未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供本院審核,本院無從確認其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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