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2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5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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