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