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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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54號聲請人丙○○
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乙○○
號聲請人戊○○聲請人癸○○聲請人子○○聲請人己○○聲請人壬○○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庚○○相對人辛○○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辛○○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辛○○之父母)及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辛○○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全體繼承人(包括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三)已通知其他因聲請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應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書面證明文件(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