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請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0元│ZA0000000│98年9月30日│││限公司長安分公司│限公司長安分公司││││├─┼─────────┼─────────┼─────────┼─────────┼─────────┤│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0元│ZA00000000│98年10月31日│││限公司長安分公司│限公司長安分公司││││└─┴─────────┴─────────┴─────────┴─────────┴─────────┘┌─────────────────────────────────────────────────┐│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7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 張聖彬 │98年12月│500,000元│無記載│└─┴───────────┴───────────┴───────────┴───────────┘

更多裁判書